重庆师范大学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加强留学生教育工作的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参照《重庆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重庆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学校留学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外国留学生包括学历生和非学历生。学历生指来校进行本科或研究生相关专业学习的留学生,非学历生指来校进行长短期汉语学习、专业进修的留学生。
第二章学 制
第三条 在校留学本科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4 年,累计在学年限不超过6年;攻读硕士学位的留学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2至3年,累计在学年限不超过5年。
第四条 留学生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提前或者推迟毕业时间。对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学校根据留学生收费标准按照实际学习年限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章录取
第五条本科生应具有相当于中国高中毕业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同时,其汉语水平达到中国汉语水平考试(以下简称HSK)4级及以上。无HSK考试成绩但汉语水平经我校考核相当者,也可申请进入专业学习,但必须在入学一年内通过HSK4考试。
第六条硕士研究生应具有中国政府认可的学士学位,提交2封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推荐信,一篇至少1000字的研修计划,同时,汉语水平达到HSK5级及以上。其它录取条件与本科学生相同。
第七条非学历生(进修生)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汉语进修生无汉语水平限制。
第八条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经审核合格后确定录取。
第四章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留学生新生的入学与注册程序如下:
(一)外国留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护照、录取通知书、相应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体检证明、JW202表等相关材料到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到注册,缴纳学费、报名费、教材费等费用和1英寸、2英寸正面免冠照片各2张;
(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书面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三)留学生应在报到后10天内到重庆市国家检疫局进行体检,体检费用自理。体检确认合格者,进行注册确认,取得学籍;
(四)在开学报到期间,留学生持体检合格证明、签证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居留申请表、护照、照片等材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组织到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手续,所需费用自理。未按期交齐所需材料的留学生需自行前往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办理居留手续。
(五)入学时,应按规定缴纳报名费、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按学校规定缴费者,不予注册;学费一旦缴纳,自动退学者学校不退还学费。
(六)注册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留学生办理学生证、借阅证、校园一卡通等相关证件。
(七)在完清报到手续后,留学生凭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通知单到相关培养学院报到和选课。
第十条 在校留学生的报到与注册程序:
(一)已在我校学习一学期以上的留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一周内持本人学生证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完清缴费手续并办理注册;
(二)留学学历生持本人已注册学生证到所在培养学院报到,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未报到注册者,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
(三)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必须及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以旷课处理,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选 课
第十一条 留学生需在完清报到手续1周内到所在培养学院办理本学期选课手续。
第十二条 留学生学历生根据各培养学院的专业培养方案,按学分制修读相应课程。可免修政治理论、大学英语、体育、军事、形势与政策、文献检索与应用等课程。
第十三条 留学生学历生根据所学专业的要求及实际情况,在所在培养学院指定的教师指导下,按以下要求选课:
(一)在培养学院领取课程表和选课单,填写选课单,本人签名后由培养学院安排选课并存档;
(二)经确认的留学生学历生的选课单,作为成绩考核、学分计算及开具学习证明的依据;
(三) 持学生签证在校学习的非学历留学生每周总课程不得少于16学时。
(四) 选课确定后一般不再更改,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培养学院及任课教师同意。
第十四条 根据校际间协议或经履行转学手续后来校学习的留学生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培养学院三方共同审核认定后可转为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六章考核与成绩
第十五条 留学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所修课程和实践环节的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获60分或合格及以上成绩者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 凡有习题作业、实验的课程,必须按时交作业、实验报告,留学生一学期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累计次数达总量的三分之一者,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或考查的资格。
第十九条 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第二十条 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考试不合格者,必须重修,其成绩按最新一次成绩记载,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留学生若选修课考核不合格,可重修该门课程,或另选其他课程。
第二十一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可申请缓考。缓考申请须由学生本人以书面形式申请,附医院诊断证明或其它特殊情况证明材料一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重修或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与考核,须参加下学年度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考试时应遵守考场纪律,如发现违纪行为,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在本人认识错误且重新申请的情况下,给予一次重修机会,情节严重者作取消学籍处理。
第七章考勤与请假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习纪律, 按时上课, 不得迟到、早退、旷课。迟到、早退累计3次者,作旷课1学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故不能上课者,应事先请假。请病假者,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请事假者,须提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因病、因事请假,4学时及以下者,可向任课教师口头请假,事后补交书面请假条;4学时以上16学时以内或5天及以内者,需向留学生培养学院书面请假。请假超过16学时者,需同时向培养学院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请假。凡未请假或者请假未经批准而不上课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内累计旷课课时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课时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课时达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课时超过60学时者按退学处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通知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取消其学生签证。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享受我国的法定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留学生本国的节假日学校均不放假。
第七章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因特殊困难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由留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培养学院确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后,给予一次转专业的机会,每学年第二学期期末受理留学生转专业申请。
第三十条 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方能取得毕业资格,留学生转专业前所取得的课程学分,由转入学院进行认定,可抵充相应课程学分。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因特殊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按照留学生本国法律规定须服兵役者;
(三)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四)学习期间怀孕者;
(五)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休学期限最长为一年。留学生在校期间休学只限一次。休学时间不计入在学年限内。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期开始2周后申请休学者,该学期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学费可在复学时沿用,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可办理休学退课。
第三十三条 留学生休学,须本人向培养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签字确认, 再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同意,并交纳半年的学费作为保留学籍保证金(复学时将转入当年学费)后,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四条 从取得休学证明起1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前往休养地或回国的费用自理,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三十五条 留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而拒不办理或办理休学手续后拒不离校的,自学校明确其应办理休学日期起,无故逾期15日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并通知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管理处取消其学生签证。
第三十六条奖学金生申请休学,参照各类奖学金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因事休学留学生要求复学,须在休学期满前两个月由本人提交复学书面申请,附公立医院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三十八条 因病休学的留学生要求复学,应在休学期满前两个月将身体恢复健康的医院证明寄给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经学校指定医院审核后,发出复查通知书;留学生须按规定时间来校复查,复查合格者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应申请办理延长休学期。伪造诊断证明者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九条 复学的留学生经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条 留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一条 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章退 学
第四十二条 留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学籍,予以退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包括精神疾病及传染性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
(二)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三)学生逾期15个工作日不注册报到或累计旷课超过60学时者;
(四)休学期满后未申请复学或复学申请未被批准者;
(五)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
(七)违反校规校纪被予以退学者。
(六)触犯中国法律并被中国司法机关处以拘留及以上处罚者。
第四十三条 留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必须经过本人或监护人签字认可,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办理《退学决定书》。
第四十四条 学校出具的《退学决定书》应送交留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致函其派出国驻华使领馆或领馆转交本人。
第四十五条 留学生持《退学决定书》须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学满一学年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第四十六条 退学留学生已缴学费的退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提出第二学期退学者,获批准后可退第二学期学费80%;
(二)在报到注册15日内提出退学者,可退已缴学费的60%;
(三)在报到注册15天后退学,所缴学费不予退还;
(四)自动退学者,所缴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章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七条 学历留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所学专业的毕业要求者,获准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非学历生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参加考试并合格者,获准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留学生培养学院须为其提供全部课程的成绩总表。
第四十八条 结业证书由培养单位负责制作发放;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制作发放。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由研究生处统一制作发放。
第四十九条 留学生培养学院将经审查符合授位条件的留学生名单报学校学位委员会核准后,授予相应学位。
第五十条 未能取得毕业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和学业成绩单: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者;
(二)在规定的最长学制年限内未能获得规定的总学分者;
(三)达到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者。
第十一章 离校
第五十一条 留学生离校(转学、休学、退学、结业、毕业)前应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领取《重庆师范大学留学生离校手续清单》,办理离校手续,并申请毕业(肄业、结业)证书及成绩单。不办理离校手续而擅自离校的留学生学校将不提供任何在校学习证明,成绩单及证书。
离校手续包括:
(一)结清各项费用;
(二)清点宿舍物品及钥匙;
(三)还清借书,交还借书证;
(四)交还在读学院所借各种物品;
(五)交还学生证等各种证件。
第五十二条留学生需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逾期离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通知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取消其签证。
第五十三条留学生在学习签证有效期内离开我校的,我校将通知公安机关注销其学生签证。办理了正式转学手续转入中国其他学校学习者,需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供接受学校出具的接受证明,否则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通知出入境管理处注销其学生签证。
第十一章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学校关于国内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用中文、英文两种文字书写,如有冲突,以中文文本为准,解释权属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原《重庆师范大学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作废。
二○一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