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留学生入境后应在24小时内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
第二条持普通护照在我校注册的正式学生,如事先有预订者,可在我校留学生宿舍或中国学生宿舍居住。
第三条留学生应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安排,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私自调换或强占房间。
第四条需在留学生公寓居住的学生,应预先缴纳住房押金(按一个月住房费标准收取)和三个月的住房费后方可入住。需在中国学生公寓居住的学生,应在报到注册时一次性缴清一年的住宿费后方可入住。因特殊原因要求一人住一间房者,须向宿舍管理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批准后方可住单间,并按规定交纳单间房费。中国学生公寓原则上不接受一人居住申请。
第五条凡已失去我校学生资格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离校并搬离学校宿舍。逾期学校不提供住房,室内遗留物品,按无主物品处理。
第六条 留学生不得利用宿舍从事违反中国法律和学校校规的活动,所在的房间不得私自转让、转租或留宿他人。
第七条 保持宿舍内外清洁,维护楼道畅通,不得在窗外悬挂、摆放物品或往窗外投弃物品,不得饲养宠物。
第八条 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的活动,如嬉戏、跳舞、大声喧哗、高声播放音乐等。
第九条 不得损坏、拆卸、改装宿舍楼内设备和线路。损坏或遗失公物要赔偿。
第十条 注意节约用水、电、气,每月底应向宿舍管理人员交清水、电、气费用。
第十一条 遵守防火规定,严防火灾。严禁乱动配电箱、消防器材等,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宿舍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酿成火灾者,须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留学生如搬离留学生公寓,需凭留学生办公室出具的《重庆师范大学留学生公寓退房登记表》到公寓住宿管理员处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三条留学生如从校内搬到校外居住,需事先到留学生办公室完清校内住房退房手续。否则,学校不予退还预先交纳的房费及押金。
第十三条 宿舍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房间,留学生应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更不能私换、私装锁具。
第十四条 留学生如在校外居住,须按规定到住房所在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并到外国留学生办公室登记住址。变更新住址者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并在七天内向外国留学生办公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