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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实行《外国文教专家职业介绍证明》的通知

2015-06-23  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外事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外事司(局)和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主管部门:
为了加强对自荐和他人介绍来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根据《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管理办法》(外专发【1997】5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职业介绍证明》使用办法通知如下:
一、《职业介绍证明》是自荐和他人介绍来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办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的凭据之一。
二、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自行联系聘请的外国文教专家,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职业介绍证明》;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非教育部门所属非院校聘用单位自行联系的外国文教专家,由省级外事办公室出具《职业介绍证明》。
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所属聘用单位自行联系聘请的外国文教专家,由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出具《职业介绍证明》,也可委托地方教委或外办办理。
三、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登记注册的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中介机构介绍的外国文教专家(含合同期满继续在华谋职的),由中介机构出具《职业介绍证明》。
四、出具《职业介绍证明》的部门应向外国文教专家收验如下证明材材料:
1 、 个人简历:
2 、 学位证书;
3 、 本国教授的推荐信;
4 、 教师证书或有关专业技术证书;
5 、 婚姻状况证明;
6 、 健康证明(《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须在入境后30天内有效,并附有X光片和艾滋病及性病的血清学检查原始化验单)。
五、合同期满继续在华谋职的外国文教专家自行联系到新聘用单位的,有关部门可凭原聘用单位的有效《外国文教专家推荐信》办理有关手续。
六、《外国文教专家职业介绍证明》和《外国文教专家推荐信》的格式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制定(式样附后)。可以复制。签发部门和单位自行编号,盖章有效。
七、本通知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行。

上一条: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国家重点引智项目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条:国务院外国专家局关于外国文教专家亲属来华探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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