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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关于邀请国(境)外人士来校短期公务访问的管理办法

2010-10-28  点击:[]

随着我校对外开放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国际交流活动日益频繁,各单位邀请国(境)外人士到我校短期公务访问的情况越来越多,为规范此项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邀请国(境)外人士来校短期公务访问是指由我校各单位或者专家邀请持外国护照的人员或者港、澳、台人员到我校从事讲学、合作研究、项目洽谈、出席会议、考察交流等与学校工作相关的活动,在我校停留时间三个月以下的情况。

二、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港澳台办公室是该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进行项目立项的审核和指导管理工作等。

三、我校作为主要邀请单位邀请国(境)外人士来校短期公务访问,邀请单位应在国(境)外人士计划到校时间前的至少30个工作日书面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邀请港澳台人士的报学校港澳台办公室),经主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再办理国(境)外人士来华邀请手续。非我校主要邀请,国(境)外人士顺访我校的,接待单位必须在外宾来访前的至少7个工作日书面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接待。书面报告包含:被邀请人的姓名、性别、国籍、工作单位、职称、职务、护照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和来校时间、目的、活动日程及接待工作安排、接待经费解决途径等内容。邀请讲学的还需要报告讲学题目和主要内容大纲,属社会科学方面选题的讲学还须同时书面报告党委宣传部。书面报告主体应为校属二级单位。
四、我校主办或承办国际会议,邀请国(境)外人士出席,必须在会议计划召开时间前的至少90个工作日书面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告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主题、时间、主要日程、拟邀请出席会议的外籍人员的姓名、性别、国籍、工作单位、职称、职务、护照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和工作经费与解决渠道。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及时提请学校批准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在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后,会议方可举行。
五、国(境)外人士到校后,以邀请单位为主认真做好接待工作,确保接待工作的安全,力求工作效益。接待工作中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或港澳台办公室应给予适当的指导,提供必要帮助。
六、邀请国外人士来校短期公务访问所需的接待经费原则上由邀请单位承担。学校鼓励聘请外国专家短期合作研究的单位积极申报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引智项目以获得专家接待经费资助。接待工作要遵循勤俭办外事的原则,厉行节约。
七、重大外事活动涉及的国(境)外人士邀请、接待工作,在遵循以上工作原则的基础上,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牵头,相关部门、学院组成专门工作组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个案处理。

八、本管理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有关外事接待工作的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重庆师范大学

201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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