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公派出国(境)管理,做好公派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公派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公派出国(境)的分类

    公派出国(境)是指由国家、地方政府、学校或者学校交流渠道提供全额或者部分资助,以国家、地方政府或者我校的名义派到国(境)外留学、工作、培训、访问交流、出席会议等的情况。
    公派出国(境)按时间长短分为长期公派出国(境)和短期公派出国(境)两类。长期公派出国(境)是指在外停留时间3个月及以上的出国(境)留学或工作。短期公派出国(境)人员是指在外停留时间3个月以下的出国(境)访问交流、短期培训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


二、长期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

    (一)管理工作机制
    长期公派出国(境)管理工作由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共同负责,出国(境)人员选拔推荐、出国(境)前培训等工作由人事处牵头,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项目申报、手续办理等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牵头,人事处协助。
    (二)申报立项
    学校鼓励在校工作满两年的教职工积极申报各类公派出国(境)留学、工作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时提供最新的公派出国留学、工作项目信息,并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建议和帮助。申报人员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人事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申报人员为副处级以上干部的,还须党委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后,报党委审批。
    (三)经费管理
    1、申请公派出国(境)留学、工作项目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2、获得公派出国(境)留学资格后,办理护照、签证、体检的直接费用和由学校往返最近出(入)境城市的差旅费由学校资助,按国内差旅费标准于回国返校报到后在学校出国留学专项经费中报销;获得公派出国(境)工作资格后办理护照、签证等的费用和由学校往返最近出入境城市的差旅费均由所申请的工作项目经费解决,学校不资助任何费用。
    3、获得公派出国(境)工作和国家全额资助留学的人员,学校不再资助国(境)外发生的任何费用;获得“西部人才特别项目”等非全额资助的留学人员,所需配套经费,学校承担50%,在出国留学专项经费中列支,其余50%由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个人承担部分应不少于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部分的50%。除此之外学校不再资助国(境)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4、获得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工作资格后,由派出上级主管部门确定为需培训后派出的,其到指定培训地学习的学费和差旅费,扣除上级主管部门资助部分后,由学校资助70%,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30%,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学校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学校资助部分在出国留学专项经费中列支。
    (四)人事管理
    1、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如未与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签定出国(境)留学合同的,应在出国(境)手续办理前到学校人事处与学校签定出国(境)留学合同,并交纳出国(境)留学保证金,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制定的保证金标准执行;所有公派出国工作人员应在出国手续办理前到学校人事处与学校签定出国(境)工作合同,并交纳出国(境)工作保证金,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制定的保证金标准执行。
    2、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境)期间的工资和岗位津贴等待遇按照我校教职工在职学习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超期不归的,停发所有工资待遇,并追究违约责任, 逾期一年者,予以解聘。
    3、公派出国工作人员出国(境)期间,学校只发放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不发放岗位津贴。未经学校批准超期不归的,停发所有工资待遇,并追究违约责任,逾期一年者,予以解聘。
    4、长期公派出国人员回校工作满三年后,方可再次申请长期公派出国。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5、公派出国(境)时间在10个月及以上的人员回校后,实行5年(60个月)在本校服务期制,若不满服务期离职(含调离、自费出国、辞职等),需向学校交纳违约金3万元和不足服务年限的补偿金,补偿金标准参照学校在职学习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五)派出管理
    1、担任有教学工作任务的长期公派出国(境)人员,应分别于国内脱产培训和计划出国(境)的前一个学期,在学院提交开课计划前向所在单位提出外出的书面申请,经批准的所在单位不安排计划外出时间段的教学活动。在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原则不得安排教学人员脱产培训或者出国留学、工作。
    2、担任副处级以上干部的长期公派出国(境)人员,应分别在国内脱产培训和计划出国(境)的前一个学期,提出外出的书面申请,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重师委发〔2007〕10号)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要求办理的不安排派出。
    3、长期公派出国(境)人员应分别在出国(境)前和回国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人事处办理请销假手续。

    四、本管理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公派出国(境)的有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