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长期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际交流工作,提高我校的教学、科研水平和国际知名度,我校每年将聘请一定数量的长期外国文教专家在校任教或合作科研。为了做好外专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和各外专使用单位的工作积极性,落实各方面的工作责任,更好地提高外国专家的使用效益,避免或减少涉外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文教单位工作的外籍专家和外籍教师统称为外国文教专家。本文所述长期外国文教专家是指在我校工作三个月及以上的外籍专家、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专。

一、 外专管理工作体制

    外专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制,由主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分管,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总体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管理,外专使用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分管本单位外专工作,指定中方合作教师等相关人员协助作好外专的管理工作。
  (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工作职责
1、牵头审核各使用单位外专需求计划,制定外专年度聘请计划。
2、负责语言类外专具体人员的招聘工作,协助用人单位开展非语言类外专具体人员的招聘工作。
3、负责外专的来华邀请和来华后的有关手续办理。
4、负责外专的日常生活管理,协同保卫部门作好外专的安全保卫工作。
5、负责向外专宣传我国的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并代表学校与外国文教专家签定工作合同。
6、协同使用单位开展外专教学或科研工作情况检查和使用效益评估。
7、处理与外专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外专使用单位的工作职责

1、负责本单位非语言类外专具体人员的招聘工作。
话给我进行询问。
2、负责制订外专教学或其他工作的具体计划和安排,并提供必需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设备等工作条件。
3、为外专配备政治素质良好、业务过硬、外语沟通能力强的中方合作教师(以下简称合作教师),并给予合作教师适当的工作补贴。合作教师名单应书面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4、为外专提供必要的教学和工作指导。
5、组织外专参加本单位相关的教研活动和其它集体活动。
6、外专承担教学工作的单位主要领导要采取不定期的听课制度,督促检查外专的教学工作情况。
7、主持开展外专使用效益评估。每一学期结束时,各使用单位在学生评估和外专自查的基础上,写出书面评估材料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告外专工作及使用效益情况。在此基础上,及时将评估意见反馈给外专,以帮助他们改进和提高工作。
8、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外事纪律教育工作,即时掌握外专教学等工作的情况和思想动态,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其它相关部门,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外专中方合作教师的职责

1、外专合作教师是外专与所工作单位、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间的桥梁纽带,应经常与外专保持联系,掌握其思想动向和工作情况。
2、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所在学院为外专提供生活、工作上的帮助。
3、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所在学院做好对外专的有关宣传工作。
4、经常到外专的课堂了解其教学情况。
5、经常向所在学院领导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通报外专的工作和生活情况。

  (四)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1、教务处应配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做好为本、专科学生授课外专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协调外专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运行,确保外专教学质量。
2、研究生处应配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做好外专研究生教学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3、科研处应配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做好合作研究项目外专的管理工作。
4、校保卫部门应将外专的安全保卫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把外专住地作为安全防范重点部位,定期对外专住所的防火防盗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外专的人身、财产安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外专的内保工作,确保国家安全。
5、后勤集团应密切配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做好外专住所的水、电、气及周边环境整治等后勤服务工作,为外专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 外专的使用管理

(一)外专的使用实行各使用单位书面申报,经学校批准立项的管理办法。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每年3月发布下一学年外专年度聘请计划数,各外专使用单位在当年3月底以前,书面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下一学年的外专需求申请。申请外专授课的材料应写明需外专开课的原因、外专上课的课程名称、班级、人数(语言类课程每班人数不得超过40人)、周课时数等。申请外专合作研究的申请应写明合作项目内容、聘请原因、来华工作时间、拟聘请专家个人详细情况等内容。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各二级单位的项目申报进行评审,在外专年度聘请计划数内,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在每年4月底前通知相关使用单位。
(二)外专使用单位只能安排外专给所在院系学生授课或者开展与申报项目内容相一致的工作,未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同意不得安排外专到校外工作或从事与申报项目工作内容无关的工作。

三、 外专的经费管理

(一)对我校直属并由学校拨款的各二级单位,外专经费比照重庆市外专拨款标准,外专聘请费用的90%由外专经费支付,10%由使用单位支付。外专使用单位承担的外专使用费用按外专在该使用单位工作量的比例,在外专到任前一个月划拨到学校外专经费中,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筹支付,专款专用。
(二)我校下属独立学院、中外联合办学项目和未纳入学校外专年度聘请计划的外专聘请,需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核准,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全额支付。

四、 外专管理效益的评估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对外专使用单位进行不定期的评估、检查,对外专使用管理不善的单位,学校将暂停或停止其外专使用资格。

五、本管理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外国专家有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重庆师范大学

2008年3月11日